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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源润诉秦皇岛安全财产稳妥国内水陆路货品运输稳妥补偿案

发布日期:2024-01-076    已浏览 作者: 海上风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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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上海源润铝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1788号海上新村。 法定代表人郑元智,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傅聿文、卫立民,上海市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迎宾路92号。 负责人陈东起,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樊树安,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源润...

  被告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迎宾路92号。

  原告上海源润铝材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我国安全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国内水陆路货品运输稳妥合同补偿纠纷案,原告于2005年1月11日申述来院,本院于同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3日开庭进行公开审理。原告托付署理人傅聿文,被告托付署理人樊树安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6月24日经过上海银河船务有限公司的“春天”轮将一批高级玻璃由秦皇岛运往上海。该批货品由被告承保,承稳妥种为“归纳险(包含水湿险)”。运送过程中,玻璃被水浸湿。原告本着丢失最小化准则对部分玻璃作了相应处理,但部分高级玻璃丢失较大,经计算共丢失人民币1,134,939元。

  原告2004年7月23日、29日两次向被告索赔,但被告毫无反响。2004年10月被告回函奉告原告该批玻璃未受丢失,没有办法进行理赔。原告即将该批受潮玻璃送去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查验,经判定,该批玻璃作为高级修建用玻璃,已失掉使用价值。据此恳求被告按不足额投保份额付出稳妥赔款人民币70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被告在辩论期间供给了我国进出口商品查验(上海)公司的检残证书作为依据,在庭审中辩称一、原告主体不合格,本案被稳妥人是秦皇岛耀荣船务署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荣公司”),我方与原告没有稳妥合同联系;

  二、本案不存在原告所建议的货损,我方供给的陈述、证明受水浸湿的玻璃质量没有受损,玻璃的使用价值和商业经济价值没有受损;

  三、原告递送的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查验中心的“判定阐明”,是事发后近半年才判定出具的,无法证明涉案玻璃的质量受损。恳求本院驳回原告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