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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LRIT)

时间: 2024-02-04 13:41:10 |   作者: 专利技术


  船舶发送的LRIT信息由通信业务提供者(CSP)通过船旗国指定的应用业务提供者(ASP)传输给船旗国的国家LRIT数据中心,然后由国家LRIT数据中心提供给LRIT数据用户。无论船舶位于何处,船旗国都有权获取其船舶的LRIT信息;如果船舶意欲进入另一国管辖的港口设施,那么无论船舶位于何处,只要不处于另一国的领海内,那么该缔约国能够最终靠其国家LRIT数据中心从国际LRIT数据交换调取船舶的LRIT信息;如果船舶距离另一国的领海基线海里,并且不处于船旗国或其他几个国家的领海内,那么无论船舶是否意欲进入该国管辖港口设施,该国的国家LRIT数据中心都能够最终靠国际LRIT数据交换从船旗国国家LRIT数据中心获取该船舶的LRIT信息。上述“国家”均指SOLAS公约的缔约国,上述“船旗国国家LRIT数据中心”也可能是船旗国指定的其他LRIT数据中心,如协作性区域LRIT数据中心或国际LRIT数据中心。

  除了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以外,搜救机构也能获取船舶的LRIT信息。通过获取船舶的LRIT信息,船旗国可以掌握其船舶的即时信息;港口国和沿岸国通过获取LRIT信息识别恐怖威胁;搜救机构也可利用LRIT信息迅速找到可以为海上搜救提供援助的船舶。

  加强海上保安已成为国际航运界当务之急。为此,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ISPS规则)纳入SOLAS公约。在这次大会上,LRIT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给航行安全分委会和通信及搜救分委会(COMSAR)研究。在2006年3月召开的COMSAR第10次会议上,LRIT性能标准草案获得通过。5月在伦敦召开的MSC第81次大会采纳了“LRIT 性能标准及功能要求”。被纳入SOLAS第五章,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轮、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平台,都必须强制实施船舶的远程识别和跟踪,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9·11”事件以后,美国政府为避免来自海上的潜在,向IMO提出了加速AIS的装船进程,此提案得到通过。到2004年7月1日,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SOLAS公约适用船舶均配备了AIS。为了逐渐增强对沿海航船的识别能力,美国在其海岸及沿海的美国海洋大气管理局(NOAA)浮标上安置了AIS设备,基本上实现了对航行于其沿海船舶的识别与跟踪。但是美国仍然担心其遭到源于商船上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袭击,认为对船舶的沿海跟踪与识别不能满足反恐需要。在此背景下,美国于2002年向IMO提交了“引进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的提案。此后,LRIT问题在历次MSC会议上都是热点问题。

  IMO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安会”)第79次会议(MSC79)以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分委会(COMSAR)关于LRIT技术的提案为基础,在LRIT的应用领域方面达成了共识(见MSC79/23),即赞同将原本只应用于反恐LRIT扩展到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同时也敦促SOLAS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加快利用LRIT加强海上保安的进程。MSC80次会议对LRIT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但仍然没有通过任何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草案。

  2006年5月,LRIT议题在MSC81次会议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该次会议上,海安会在对英国、美国、巴西、挪威等国家的提案进行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同意在英国的提案(MSC81/3/5)基础上,参考挪威(MSC80/3/7)、巴西(MSC84/3/8和Corr.1)的建议并考虑到美国提案中比较敏感的问题,起草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草案(包含别的相关的修正案)以及LRIT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最终,“关于LRIT的SOLAS公约修正案”、“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以及“及时建立LRIT系统的安排”获得了通过。

  新增的LRIT条款被写入SOLAS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第19-1条,在缔约国政府间确立了旨在保安和搜救的多边协议,满足了缔约国政府在海上保安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需求,并作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强制性要求:3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包括高速船)、货船(包括高速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新增的条款允许沿岸国为海上保安和其他IMO认中的目的,在不超过1000海里范围内获取LRIT信息;同时明确了船旗国有权基于其保安和其他关切(不需要详细说明理由)拒绝向沿岸国提供本国船舶的LRIT信息;船舶在其登记国领海内不需要向公约中指的沿岸国提供信息;船长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关闭LRIT设备或不提供LRIT信息。此外,修正案还特别说明关于LRIT任何规定都不应影响各方在其他国际法律框架下关于公海、专属经济区、毗连区、领海和国际航行海峡的权利、义务及管辖权;船旗国根据相关规定拒绝向沿岸国提供信息时,其船舶的权利义务不应受一定的影响等。

  MSC81次会议通过了MSC,210(81)号决议,规定了LRIT的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对LRIT协调人、各级数据中心的建立及要求、数据费用、LRIT数据分发方案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主管机构、缔约国政府、搜救机构等应用LRIT系统提供了指导。

  根据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LRIT协调人由MSC指定,主要负责LRIT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一些特定方面的检查管审核,包括协助建立和管理国际LRIT数据中心与国际信息交换、参与所有新数据中心的测试、审核所有数据中心的运行及其费用架构并提出年度报告,核实缔约国政府和搜救机构的数据请求等。

  各国能够准确的通过自己的情况决定建立国际数据中心或联合建立区域性数据中心或者参加国际数据中心,各数据中心之间通过国际数据交换传递信息。其中,国家数据中心的应用业务提供者由参与建立数据中心的各缔约国政府协商一致认中;国际数据中心和国际数据交换由海安会认可。

  MSC81次会议通过了MSC.211(81)号决议,对及时建立LRIT作出了安排。要求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国际LRIT数据中心、国际LRIT数据交换以及需要报送LRIT信息的船舶完成LRIT系统的测试,以便缔约国政府从2008年7月1日开始着手为LRIT分发方案输入数据;还决定由MSC82次会议对LRIT协调人的工作职责作出安排,由MSC83次会议审议关于建立国际LRIT数据中心和国际LRIT数据交换等建议案。 [2]

  从MSC81次会议开始,LRIT工程专门工作组就致力于必要的技术规范的研究,包括:

  上述5个技术文件的草案作为附件随LRIT工程特别工作组会间会议报告(MSC82/8/1)一起提交给了MSC82次会议。这五个技术文件既相互关联又各自独立,分别对LRIT系统不同方面的技术细节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经过讨论,海安会以通函的形式通过了上述五个技术文件的草案,同时责成工作组对这些技术文件进行更专业的修订。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MSO)在COMSAR10次会议上曾表示愿意作为LRIT的协调人,但由于当时LRIT的一些具体技术细节仍在制定中,MSC81次会议要求IMSO在MSC82次会议上给出能否担任LRIT协调人的确切答复。但是,在IMSO明确表态之前,美国就在提案MSC82/8/5中对IMSO明确出任LRIT协调人的可能性表示担忧。美国认为IMSO在行使LRIT协调人职能之前必须得到IMSO成员国的批准并且修正IMSO公约;即使IMSO公约得到及时修正,也无法确定公约的修正案何时生效还有是不是允许IMSO及时执行LRIT协调人职能。然而,LRIT启动不当受到是不是具备合适的协调人的影响,因此,如果尚未找到可以授权的组织承担协调人,那么IMO应当作好担任协调人的准备。

  针对美国的上述提案,IMSO给出了比较强硬的回应(见MSC82/8/9) ,明确说了其愿意并有能力出任LRIT协调人的立场。在美国提交了MSC82/8/5提案后,IMSO成员国于2006年9月25日至29日召开大会,就是否出任LRIT协调人问题进行磋商,并对IMSO公约进行有关修正。大会决定在不给成员国带来费用负担的前提下出任LRIT协调人,并以37票赞成,6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出任LRIT协调人的IMSO公约的修正案。此外,IMSO还表示:根据IMSO公约,如果海安会委任IMSO为LRIT协调人,IMSO将召集一次特别大会以讨论如何履行该职责。

  会上,经过各方讨论,绝大多数代表团表示坚决支持由IMSO出任LRIT协调人,并敦促IMSO缔约国尽快签署IMSO公约的修正案,以确保LRIT系统能如期实施;也有少部分代表团在原则上同意由IMSO承担LRIT协调人职责的同时也赞同美的观点,认为SOLAS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制定一个应急计划,一旦IMSO没有及时满足履行LRIT协调人职责需要的法律条件,LRIT系统仍然能够按时建立。对此,IMSO向海安会承诺,在其成员国的支持下,IMSO一定能按照LRIT系统的实施时间表作好担任LRIT协调人的准备。

  最终,海安会委任IMSO担任LRIT协调人,并责成IMSO采取适当行动保证LRIT系统能够按时实施,美国对此持保留意见。关于要不要制定应急计划的问题,大多数代表团对IMSO出任LRIT协调人充满信心,而且IMSO的执行官已经向海安会作出承诺,因此海安会决定暂时不制定应急计划。此外,海安会还要求IMSO将如何完成协调人职责的书面材料提交下一届海安会审议。

  在上述质疑IMSO出任LRIT协调人的提案中,美国还表示希望在自动互助船舶救助系统(Amevr)基础上或者模仿该系统建立并管理一个国家(或者协作建立区域性)LRIT数据中心;此外,美国还顺带表达了希望“为了IMO”在其“主场”建立并管理国际数据中心和国际数据交换的愿望,“除非IMO找到另外可行的组织”履行该职责。

  在会议讨论中,一些代表团认为,为实现预期功能,国际LRIT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在本质上应当是“中立的”、“国际的”,其建立过程应当是公平、透明的。塞浦路斯认为,如果将LRIT国际数据交换和数据中心建立在对LRIT协调人的任命持保留态度的美国,那么会影响IMSO履行协调人职能。塞浦路斯的观点得到了一些代表团的认同。对此,美国则表态可以全力配合IMSO的工作。最后,海安会没有对国际LRIT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的选址作出决定。 [2]

  国际海事无线电协会(CIRM)在向MSC82提交的提案中提到了LRIT费用的问题(见MSC82/8/6)。这一问题也得到了与代表的广泛关注。此外,IMSO也提出:根据“LRIT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LRIT协调人不需要承担费用,因此就需要一笔启动资金。

  海安会认为LRIT的成本费问题确实很重要,一旦对该问题作出错误的决定,将给LRIT系统的建立和实施导致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海安会将该议题交由特别工作组审议。工作组表示,必须明确一些政策性、导向性的问题,才能制定LRIT费用的技术标准。这样一些问题包括:

  2)不调用LRIT数据的缔约国是否不必承担费用,包括国际LRIT数据中心的启动资金;

  4)如何在为LRIT系统提供服务的商业实体(例如ASPs、CSPs、DCs)中公平分配收益;

  5)由于搜救机构可以不要钱获取LRIT信息,那么为提供这一些信息而在整个LRIT系统中产生的成本应由谁承担;

  6)对于某指定的数据中心,其每次向不同用户更好的提供的LRIT数据是不是收取相同的费用;

  工作组请求海安会为诸如以上的问题提供一个指南,为工作组在该方面的技术工作搭建一个框架。此外,由于缺少该方面的详细建议以及会议时间的限制,本次会议还不能对该问题作出最终决定。 [2]

  由于缺少相关的建议案,目前MSC81制定的“及时建立LRIT数据系统的安排”的执行情况已经滞后。就目前进度,国际LRIT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能滞按时建立还是个未知数。假如没有为LRIT系统建立过程中的这些关键阶段留有足够的时间,那么非常有可能无法按时达成目标。为此,海安会制定了一个临时的路线图以确保LRIT顺利完成。路线次会议遗留的一些问题还要进一步讨论,海安会将LRIT列入e-Navingation议题中交由COMSAR11次会议审议,并建议成员国和观察员向COMSAR11次会议提交建议,并派LRIT方面的专家参加会议。IMO秘书处法规部应当为COMSAR11次会议提供必要的支持,协作其完成IMO与其他国际组织(如CIRM等)间协议的拟定。尽管责成COMSAR审议LRIT议题并不是非常恰当,但是在下次海安会之前,只有COMSAR11次会议是最理想的选择了。

  2)工作组提请海安会授权其在COMSAR11次会议的前一周召开一次工作组会议。CIRM已经表示愿意作为这次会议的东道主,并在伦敦安排合适的会场。此外,在COMSAR11次会议和MSC83次会议之间还需要召开另一次工作组会议,以确定除了工程方面以外的包括LRIT成本、费用等方面的法律和经济问题,并起草协议供MSC83审议通过,并为国际LRIT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的选取址起草起南。

  3)海安会希望各缔约国都能够参与到LRIT工程方面特别工作组的工作,并在MSC83次会议召开前13周向秘书处提交最终的工作报告,以给成员国留出9周的时间对期进行审议。

  4)IMSO应当向MSC83次会议提交其如何履行协调人职责的详细计划和工作安排,包括其商业运作的模式。MSC83次会议还将授权秘书长代表所有SOLAS公约的缔约国与IMSO缔结协议。

  5)为了确认和保证LRIT能够于2008年7月1日按时实施,LRIT协调人务必于2007年第三季度前提交建立和管理国际LRIT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的建议。

  6)为确保LRIT数据分发计划于2008年1月1日按时开始实施,必须于2007年8月前开始着手软件方面的工作。

  7)缔约国应当于2008年7月1日前向其选择的数据中心提供性能标准中要求的数据。

  8)海安会希望缔约国政府向MSC86提交国际LRIT系统运行中的经验。 [2]

  国际移动卫星组织(ISMO)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其最大的目的是监督移动卫星通信系统提供的某些公共卫星安全和安保通信服务。海事组织还担任海事组织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任命的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协调员,以确保该系统在全世界内的运行。

  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19-1号新条例“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事安全委员会任命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为远程识别和追踪协调员,并在这方面通过了MSC 275(85)号决议“远程识别和追查协调员的任命”。

  海事组织还通过了MSC.263(84)号决议:《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订正性能标准和功能要求》,其中除其他外规定:

  17.3根据有关缔约国政府国家立法的规定,搜救服务部门应在LRIT协调员要求时提供信息,以便对LRIT系统的性能做全面审查,并对任何争议进行调查。

  此外,MSC.1/Circ.1338:与请求和接收LRIT信息有关的搜救服务指南特别提到:

  12.2搜救服务部门应保存必要的记录,以确定其要求提供LRIT信息的案件;他们要求什么信息,何时收到什么LRIT信息,何时接收;以及怎么样去使用这些信息。

  12.2.2 SAR服务应注意,所有LRIT数据中心都必须将LRIT信息存档至少一年,直到委员会审查并接受LRIT协调员对其绩效的年度审计报告。因此,搜救服务部门预计将保留相关记录,直到委员会审查并接受对其提供服务的LRIT数据中心业绩的年度审计报告。

  12.3当LRIT协调员提出要求时,SAR服务还应提供有关其现有安排的信息,以保护其可能收到的LRIT信息免受没有经过授权的访问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