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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组

律师: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技术信息也为商业机密的新权利人!

时间: 2024-02-18 14:11:56 |   作者: 海上船组


  自主研发是通过正向的方式来掌握技术信息,而反向工程是以逆向思维,先获取他人的产品中,然后突破他人的技术信息秘密,从而掌握了他人的商业机密。所以,有人喜欢将“反向工程”称为逆向工程。反向工程最早兴起于美国的计算机软件领域,后被用于所有的领域,竞争对手通过一系列分析、拆卸、测绘等技术方法,获得这样的产品的制造、构造、材料等技术信息。

  在前几集视频中,我们谈到了反向工程是可当作,侵犯商业机密罪的无罪辩护理由,假如被告人是要以反向工程作为辩护要点,他需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进行了反向工程,比如说招聘了哪些技术人员,投入了多少资金在反向工程上,在攻破涉案技术难点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图纸、公式等书证或物证,有哪些啊等等。

  今天我们仍旧是以反向工程为切入点,但是却是以权利人的立场,来深入探讨一下关于提起侵犯商业机密控告的权利主体的问题。

  被告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到他人的技术信息后,既可以将这项技术公之于众,让他失去秘密性,成为公有技术,也可以对之保留,采取对应的保密措施,成为商业机密的权利人,用这一项技术信息生产销售优势产品,去塑造自己的竞争力。

  所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秘密,只要你获得后采取了保密措施,让这一项技术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符合不为公众普遍知悉与容易获取的状态,那么这技术信息并不会因反向工程而丢失秘密性,你依然能够以商业机密的方式去寻找法律保护。

  这是因为商业机密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都具有无形财产权的特性,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也有它自身的特殊属性,商业机密并不像专利与商标一样,具有独占性与排它性,所以,某一项商业机密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拥有。其他人通过反向工程破获技术信息后,一样能成为该商业机密的新权利人,同样能够以被害人的身份对不法侵权人提起刑事控告。

  如今,在日益发展的现代社会,不同的研究主体可能研发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相关的技术信息。不论是通过上述那种方式,都是合法的劳动成果,都可当作商业机密来保护的,法律并不会禁止,不同的权利人各自掌握相同或相似的技术信息秘密,法律只会去禁止通过不当手段非法获取到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从而占有本应该通过自身努力才能拥有的合法资源。

  另外,在这类案件中,我们还不得不注意一个特殊问题,关于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怎么计算的问题。例如,A公司是某项商业机密的权利人,B公司采用反向工程获取到这一项技术,而C公司采用非正当手段从B公司哪里窃取了这一项技术信息,在法院认定C公司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的前提下,我们该如何计算案件的损失金额呢?

  因为A公司与B公司都是这一项技术信息的商业机密权利人,那么,在计算损失金额时需要合并A公司与B公司的损失吗?还是仅仅计算B公司的损失?我们大家都认为只能计算被告人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对应的被害人的损失,而非全部商业机密权利人的损失。

  与就是说,只能计算B公司的损失,因为A公司并不清楚自己的技术信息被他人侵犯了,并且C公司在主观上所要侵犯主体是B公司,如果在计算损失上将A公司也统计在里面了,就未免有结果归罪的嫌疑。

  另外,C公司所实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对象是B公司,而非A公司,在危害结果上对应的是B的损。所以,应当是仅仅计算B公司的损失。